不对昨天进行清理和批判,就很难为法制的今天选择一个正确的落脚点。我国的改革是在前无古人的情况下摸索着向市场经济前进的,但这个创造性的历史创举给法制提出的任务也是苛刻的,即在改革路途情况不甚明了的条件下提供明确的法制服务。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方面,必须对计划经济及其法制进行分析批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还不很成熟,不仅改革的实践亟待总结和规范,而且改革向纵深发展所遇到的困难和压力又严重制约着法制的判断与选择范围。尤为困难的是市场经济法制本身还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统一的理论与原则。尽管有这些很无奈的现实问题,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仍然得到了一个极好的机遇和环境。法制像现在这样与现实经济需要紧密联系,与改革实践合为一体,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法制在计划经济下很少遇到但在市场经济中却无时无处不遭到人们善意的批评与迫切的呼唤,体现了法制的地位与作用己发生了根本变化。
市场经济法制的昨天是计划经济法制,它在今天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改革是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宪法原则。但生产力的发展不是出自抽象的原则,它选择了市场经济是源于社会基本经济运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仅要从社会主义制度出发,而且要根据社会经济形式和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律确定法制的基础、原则和任务。由于我国改革探索性前进的特点,在具体的、个别的、局部的实践中寻找法制的基础、原则和任务,也许比在宏观上、理论上确定法制的基点更为实际。当然,为了判断具体的改革实践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尽量避免市场缺陷所产生的问题,也要求人们深入到社会具体经济条件之中去寻求宏观性的答案,使改革与国情相吻合。虽然理论与实践尚不十分成熟。多年的改革已经使市场经济法制有了一些基本认识。以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标准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依据。一切神圣的法制原则都要接受它的检验,都要根据经济利益的最终需要而取舍或修订,都是把体现社会基本利益的活动作为法的形式的源头及法的内容的基础。如果法制具有某种精神的话,这就是它的最主要的精神。如果说法制是现代社会的最高权威,那么它不过是把以社会基本经济活动为外壳的社会基本经济利益作为国家评价行为的最一般尺度。市场经济把一切活动都简化为赤裸裸利益的发展与平衡,又把一切经济利益都复杂地变换成人们活动的形式,从而把法制空前彻底地溶合于经济之中。当市场经济活动与法制不可分割地结合时,法制就获得了新的运动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法制被行政权力阻隔于经济活动之外,使法制的发展异常困难,而没有与经济融合从而也没有得到经济支持的法制就没有力量制约或阻止政治上的失误与灾难。由此人们认识到建立法治国家的真谛在于法制溶于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活动之中。
市场经济改革使法制建设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法制主要不是从国家管理经济的活动,而是从市场经济中去发现经济运动的规律。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功能要求它必须把市场经济活动全面地、正确地抽象为普遍的规范形式,国家强制力的本质要求它把全部经济关系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再反映出来。这些功能的正确实现在最初的意义上取决于国家关于市场经济关系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能力,即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但在最终的意义上则取决于法制所依赖的市场经济关系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即反映对象决定国家意志。法制一旦发现了这个真相,它的活力和勇气的大增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它不得不背水一战的境地: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彻底胜利并稳固地发展,市场经济法制大厦就会崩溃瓦解。这无疑给法制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的任务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马克思主义没有为此也没有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提供现成的答案。所幸的是市场经济的洪流推动着法制很快进入了角色。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最大功绩之一,是让法制终于站在了经济形式的高度审视自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真正站在了经济活动的最底层构筑法律规范的金字塔。近些年市场经济法制所取得的重大胜利,说明法制对自身建设规律性的认识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也证明了关于法制基础与视角的调整对于法制建设的转折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对法制也许没有奢望,但充满信心。没有人希望进入市场经济后还是一个落后的法制。法律界时常批评改革家不是法学家,但更多的是改革实践诘责法学不懂市场经济。因为至少到现在还不能从法律条文中展现一个活生生的市场,法制建设首先要做的竟然是在经济中寻找和辨认法制自己。法制的明日辉煌完全取决于它与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结合程度。只有当法制保障市场经济改革取得彻底胜利的时候,人们才可以自豪地说:成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会有失败的法制!
(《基础与转折》青岛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定价:15.60元)